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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11

重庆一开发商以未预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交房,被业主起诉至法院。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违约金共计7964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业主古某于2017年5月购买了一套位于江津区滨江新城某小区的商品房,并已支付全部房款。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同年8月17日前交付房屋。2017年9月12日、29日,古某两次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均被以未预交半年物业费为由拒绝交付。直至去年10月25日,比预定交付日期逾期463天后开发商才交付房屋。其后,古某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古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并无古某需交纳相关物业费后开发商才交付房屋的约定。该合同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义务,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古某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逾期超过90日,购房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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