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23
如今随着楼市的火爆,价格也在不断地上涨。很多购房人都会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房,但由于各种原因,并非所有合同都能依约履行,此时就可能会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那么,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继续实现,对于在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又该怎么办呢?
买受人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使得买受人购房目的落空,进而导致用银行借款支付购房款的目的不能实现。然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作为两个独立的合同,买受人与开发商房屋买卖关系的解除,并不当然导致借款人(亦是买受人)与贷款人(银行)之间的按揭贷款合同解除,而是需要依据当事人的合意或者行使法定解除权。
1、解除依据:
根据《商品房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我们认为,法院在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属于《合同法》第94条有关法定解除权之第五项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范畴。
2、解除方式
既然司法解释第24条具有法定解除权的性质,因此,买受人可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换言之,买受人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即可向银行发出解除按揭贷款合同的通知书,不再承担违约责任。之所以建议采用书面的方式,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买受人需要对产生合同解除权的原因及进行通知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开发商可否要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开发商在商品房按揭买卖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房屋的出卖人,又是按揭贷款的保证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后,开发商在担保贷款的法律关系中,如何均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呢?在买受人、银行都未提出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时,开发商能否自行提出?
若是期房且未办理抵押登记前,买受人与开发商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向银行承担保证的义务。而根据《商品房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于此同时,开发商亦可向银行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银行行使保证合同的解除权,从而免除保证责任。
若房屋已经交付过户,开发商与银行之间的担保关系表现为买受人未能按期还款,开发商承担回购责任。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后,买受人与开发商发生互相返还的法律后果。开发商若想注销回购房产的抵押登记,可向银行主张解除担保贷款合同,并将返还的购房款优先支付买受人所欠按揭款。如果有剩余,才返还给买受人;如果余额不足,则应与买受人就不足部分向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产生损失如何分担
1、根据《商品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开发商对银行承担返还已收受购房款的责任,即买受人应当归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同时,开发商对买受人承担返还首付款及利息的责任。
2、若因买受人或其他非开发商原因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的,由过错方承担损失。
3、对于诸如房屋装修损失、房屋产权过户的税费及房屋价格损失等其他损失,由合同双方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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