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26
试问,如果父母是内地人,到香港生育子女,那么子女如何法定继承内地父母的房产呢?律师将分两步为大家讲述。
一.子女的身份问题
我们都知道,内地居民的身份证和香港是不同的,那么,子女的身份证到底是内地还是香港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从该条文中可以得知,内地父母到香港生育子女,子女自动取得香港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有居留权并且享有一切香港福利。换句话说,内地夫妻如果可以到香港生育子女的话,子女的国籍为中国,可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二.香港子女法定继承内地父母的房产问题
香港法系和内地法系的不同,导致法院在处理涉港问题时会首先考虑适用何种法律以解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所谓的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该法解决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之间的问题,香港不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所以其不属于该法所要规范的主权国家范畴,那么究竟香港能不能适用该法呢?或者说不能适用时该如何解决呢?答案是香港可以适用该法。
虽然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没有谈及涉港问题如何处理,但是在2013年生效的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中,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在处理涉及香港民事关系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可知,如果香港子女要法定继承内地父母的房产,适用的是房产所在地法律,而父母的房产在内地,就直接适用了我们内地的法律。那么,内地关于处理香港人继承房产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在2015年3月1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之前,有关涉港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问题是规定在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四条: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但是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后,该文件就被废止了,详见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现在我们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问题时参照的都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中的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都分别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机构、何种类型需要共同或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结合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可以得出相对应的答案:继承人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提交第16条所规定的材料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即可。大家查阅新旧规定,是否发现有些许不同之处?是的,不同的地方在于,过去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但是根据新条例的规定,条文中并没有提到必须要先办理公证证明之后才可以办理房产登记等事宜。虽然我们现在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处理是不需要办理公证证明的,但是如果有些朋友想要办理公证证明该如何依照哪些法律和文件呢?
律师在这里给大家作一点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备注:“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备注:“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