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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2-17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产产权如何分割?



 

法律困惑:

2004年,在南方打工的王某回到家乡后,首付了10万元在河北石家庄埋下一套一百多平米的商品房。不久后,他便和女朋友李某登记结婚了。婚后取得房产证。但是,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感情和合闹离婚李某提出她婚后共同承担了放贷,还出了装修费,要求分割房产,王某不同意。王某表示,婚姻期间两人用工资共同还贷约8万元,还有20万元的放贷未付清。该房屋现在若出售能卖90万元。两人要离婚,这房子该怎么分?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婚后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律规定该房屋属于产权登记个人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具体到本案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离婚时应判决归王某未付清的20万元放贷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婚后二人用工资共同还贷8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使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即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与妻在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于共同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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