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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5-27

2009年3月,王某某与安化县房产局某管理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某地公房10个门面,并就租金、期限等问题进行约定,同时,双方约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调换改变门面用途,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门面。合同签订后,出租人交付门面。自2010年7月开始,王某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上述10个门面以明显高于其承租价的价格,分别转租给他人。

  经安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计算,被告王某某累计收取的租金差额高达35万余元。协商未果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王某某诉至安化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并腾空返还门面,同时,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其转租所收取的租金差35万余元及余欠租金。

  安化法院法官接到该案后,认真查阅卷宗、熟悉案情、理顺思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双方互谅互让尽快解决冲突。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并限期返回门面;扣除被告王某某的装修费用,被告王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余欠租金及转租差额共计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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