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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8-12


案件索引:(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26日,阜阳民生医院与江西四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阜阳民生医院项目。工程地点:阜阳市城南新区三清路南侧、颍上南路西侧。工程内容: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初装饰工程(不含市政、绿化、园林景观、电梯、暖通、设备工程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施工总承包),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内的约定工程内容。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6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月26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70天。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确保精品工程,争创颍州杯标准。合同价款:暂定金额(人民币)约10500万元。建筑面积:约7万平方米(含地下室工程),工程单方造价约1500元/平方米。综合取费费率:土建工程27%,安装工程二类取费费率×80%,装饰工程二类取费费率×80%。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约定:项目经理:杨烽。合同价款与支付: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土建按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装饰按1999年《安徽省建筑工程综合估价表》,安装按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补充定额为2003年《安徽省建筑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材料价格根据当月施工期间按照阜阳市造价部门发布的当地造价信息价格,人工单价约68元/工日计算。政府政策进行调整(人工及税金不下浮)。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阜阳民生医院裙房主体结构(不含二次结构)全部封顶及主楼工程主体结构封顶(不含二次结构)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作为工程进度款。2.内外墙、门窗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完毕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0%作为工程进度款。3.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内容、竣工验收合格,累计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5%。4.结算审计完成后1月内付至结算价的95%(结算审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否则按照施工单位所上报的结算单进行支付);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保期限与返还执行现行质量保修条例。5.所有工程款(含进度款、业主供给材料款、结算款、保修金等)必须进入承包人指定账户,承包人支取合同价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合同还就竣工结算、验收及违约责任承担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由陈亚军以江西四建的名义进行实际施工。江西四建委派项目经理杨烽进行现场管理,两医院支付的工程款均汇入合同约定的江西四建的账户,再由江西四建支付给陈亚军。案涉工程于2018年2月24日开始综合验收,经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单位等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
庭审中,江西四建、陈亚军均申明双方系挂靠关系,陈亚军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两医院对此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陈亚军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陈亚军主张其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请求两医院支付案涉工程的欠付工程款。根据陈亚军提供的阜阳民生医院与江西四建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本人与江西四建所签《省外阜阳第四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签证单、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与案涉工程具有一定的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一审法院经过初步审查,认为陈亚军与江西四建之间形成挂靠关系。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进一步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相应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此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可能形成违法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价款请求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可能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即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形,均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一审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就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陈亚军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究竟为何、对案涉工程款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等焦点问题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判断得出结论。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挂靠关系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而认定陈亚军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并驳回其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陈亚军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其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应予受理。陈亚军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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