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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9-07

案例索引

《贵州省松桃优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2203号】


最高院认为:优图松桃分公司签订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对合同约定的“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应有明确清晰的认识。该违约金计算标准也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情形。优腾公司自优图松桃分公司处受让案涉土地权利义务之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付款,但除缴纳5万元外,余款3834万元至今未付。优腾公司主张的未按期获得其他投资返还系其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不构成逾期缴纳本案土地出让金的正当理由。原审未予调减违约金,兼顾了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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