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9-21
案件索引:(2020)豫行终423号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三门峡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其内容有两项,张世宽对其中第一项即确认违法并无异议,其起诉仅针对第二项,即驳回其赔偿请求的复议事项,故本院也只对该复议决定的第二项部分进行审查。对于复议决定驳回赔偿请求的问题,三门峡市政府的理由是未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手续,但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来说,由于普遍存在着未办理规划手续进行建设的情况,这很大一部分是农村的行政管理现状,过错并不在于村民,无规划手续并不必然意味着无正当权益。因此,三门峡市政府还应进一步对本案争议的问题进行查证,包括张世宽是否违反“一户一宅”原则,是否是为了获得补偿的强搭强建,涉案建筑是否实质上违反规划,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管委会在强拆过程中是否采取了明显的损坏建筑材料的手段等情况。除此之外,张世宽请求赔偿屋内物品问题,三门峡市政府还需要调查张世宽是否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是否存在相应物品,能否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和正常理智对物品是否存在及其价值情况进行裁量。对于上述问题,三门峡市政府在作出涉案复议决定过程中均未调查、裁量,该复议决定属于事实不清,应予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以司法查明事实代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而未查明的事实,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