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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2-12-15

业主擅自更改入户门方向遭邻居起诉 被判构成侵权
 |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日常生活中,邻里间难免“磕磕碰碰”,但若越界可能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薛某、刘某和被告王某是同楼层“门对门”的业主,小区交付时,两套房屋的入户门均为朝内开,两家共用一条过道。

  被告装修时,出于最大化利用面积的考虑,想将入户门设计为朝外开,改造前,曾征询原告意见,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但被告考虑到装修需要,还是将入户门改为朝外开。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改变入户门朝向,在入户门向外全开的情况下,会导致公共通道狭窄影响其通行,造成安全隐患,故诉至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要求原告将房屋入户门恢复成朝内开。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入户大门呈垂直对面状态,原告通行必然经过被告家门前共用的公共通道,但被告王某入户门外开,显然妨碍了原告的出行,存在安全隐患,对原告使用其房屋造成了影响,被告王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之间,在行使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排水、通行等行为而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邻里各方应当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互谅互让、相互容忍,这样才能够让生活得到许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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