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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5-05-26

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以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并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同时,该财产权益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那么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就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在性质上是替代被执行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强制处置,从而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可以通过单方自行解除保险合同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此可见,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不仅在数额上具有确定性,而且投保人可随时无条件提取。在作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代替被执行人对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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