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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6-04-17
常见情形:卖房人先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定金后,又与出价更高的第三方签订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部分卖房人隐瞒房屋已出售事实,同时与两人签订合同,收取两份购房款;房屋已被先买受人合法占有,卖房人仍与后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引发权属争议;
核心误区:“先签合同就能优先获得房屋”——根据北京法院裁判规则,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时,优先保护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未登记的优先保护合法占有房屋的一方,仅签订合同未占有、未登记的,难以主张房屋所有权,只能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常见情形:独身居民去世后,无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叔姑舅姨等旁系亲属主张继承房产,却无法提供充分的扶养证明;被继承人虽有旁系亲属,但各方对扶养程度存在争议,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无任何亲属的被继承人去世后,房产无人主张权利,面临收归国家的情形;
维权重点:重点留存亲属关系证明、扶养记录、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证据,旁系亲属若能证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依法分得适当遗产;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房产,依法收归国家,由民政部门管理,亲属可就被继承人其他财产主张合法权利。
常见情形: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满足过户条件后,名义产权人拒绝配合过户,主张房屋所有权;双方仅口头约定借名买房,无书面协议,实际出资人无法提供充分出资证据,难以主张权属;名义产权人擅自将房屋出售、抵押,损害实际出资人权益;
北京司法特点:法院审理此类纠纷,重点审查借名约定的真实性、实际出资情况,若借名购买的是政策性住房,一般不支持实际出资人要求过户的诉求;若为普通商品房,且有明确借名约定、完整出资证据,可依法确认实际出资人享有房屋权益,判令名义产权人配合过户。
1. 固定核心证据:留存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记录、出资凭证、借名协议、扶养记录、亲属关系证明等,一房二卖纠纷需留存合同签订时间、占有房屋的相关证据,借名买房纠纷需留存转账记录、装修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2. 明确维权诉求:区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确认房屋权属、分割遗产、追究违约责任、配合过户等诉求,结合《民法典》及《北京高院房产纠纷指导意见》,确保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地司法实践;
3. 优先协商调解:在律师指导下与对方协商,或申请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尤其适合亲属间的房产继承纠纷,达成书面和解协议,降低维权成本,避免亲情破裂;
4. 依法维权:协商、调解无效的,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北京房产纠纷实行专属管辖,需在3年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涉及一房二卖、借名买房的,可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擅自处置。
拒绝非法维权,不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解决房产矛盾,不伪造、篡改合同、证据,避免承担额外法律责任;
房屋交易前,务必核查房屋产权、抵押、查封情况,一房二卖纠纷可通过办理预告登记防范风险;借名买房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属归属及过户条件,避免口头约定;
涉及房产继承的,被继承人可提前订立遗嘱,明确房产处置方式,旁系亲属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及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后续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