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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18

中国法院网讯 (邓楠 陈智敏 麦焕琼)  近日,广东省清远市某房地产公司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就同类案件先后多次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就同一事由在二审被驳回后,还继续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进程,法院认为该公司存在恶意滥用程序权利的行为,其行为客观上扰乱民事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性质恶劣且屡教不改,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


  2018年间,该院在审理多起消费者起诉被告清远市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该公司以营业地在广州、清远清新区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或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法院均认为,被告清远市某房地产公司的营业注册地均为清远市清城区,其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依法作出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作出后,被告房地产公司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维持一审裁定。


  通常情况下,生效裁判文书将有争议的问题作出判断,后续类似问题就无需再次提出异议,但该被告依然就其他案件继续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认为,清远市某房地产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其行为客观上扰乱民事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性质恶劣且屡教不改,法院遂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罚款决定书》,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驳回该公司的罚款复议申请。


  清远市某房地产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法院依法对该罚款进行强制执行,于同年6月28日,强制扣划该公司5万元,并缴纳至国库。


  据统计,近三年来,该院受理的管辖权异议案件230件,上诉219件,二审中绝大部分案件均维持原判。该院民事审判法官称,“管辖权异议已经成为目前某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拖延诉讼的惯常技术手段。管辖权异议权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该权利也是民事诉讼体系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是通往司法公正道路上的第一道生命线,但任何权利都有其边界,若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恶意拖延诉讼,就会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诉讼成本,还会导致需要得到救助的当事人无法及时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在此,律师提醒大家,权利应当正确行使,因一己私利滥用诉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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