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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7

引言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具有重要意义,竣工验收既是全面检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也容易产生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而发包人及承包人易在竣工验收及结算环节产生争议。律师将在本文中就竣工验收、结算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竣工验收及结算的法律程序



实践中,因竣工验收涉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导致竣工结算时间持续较长,给承包人带来了很大的资金压力。《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依据该规定,一般是先竣工验收,后进行结算。考虑到实践中的不同情形,建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该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比如约定竣工验收及结算的先后顺序、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的具体时间等,可一定程度上避免双方发生类似争议。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提前使用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在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工期的紧迫性及复杂性,建设项目又面临投资生产,发包人可能会提前使用工程。此时,提前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也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实务中的一般观点认为,如因施工单位未按建筑设计要求或建筑工程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的,或拒不进行验收等,导致发包人无法组织竣工验收,则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因此,建议发包人首先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章及合同的规定,尽量做到不提前使用工程,只有这样才能根本避免因提前使用工程而产生的质量责任风险。


竣工结算中的工程量确认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从上述规定可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是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之一,在实际施工中大多是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代表形成的签证体现出来的。同时,按照格式文本的约定,工程量的确认,是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除此以外,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期间,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签证、补充协议、备忘录、函件以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书面文件形式作为载体的证据,都可以作为结算工程量并进而作为当事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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