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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9-01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当事人无力支付房款而申请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定购单未果引发的纠纷。法院判决解除定购协议和被告返还购房款。

  2020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定购单》,约定原告定购被告开发商品房一套,原告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并签署《购房须知》和延期签约付款申请,承诺在2020年3月30日付清尚欠房款20余万元。2020年3月20日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在原告支付房屋预付款后与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沟通退钱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购房定购单》后原告支付定金和部分房款。2020年1月,原告因资金不足无法在约定时间付清相应房款向被告提交延期签约付款申请,双方均签字认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之后,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提交律师函,要求被告退回所交购房款并不再支付剩余首付款,由此可见,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的行为表明其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现原告向法院提出解除《购房定购单》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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