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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11-06

案件索引:(2019)最高法行申12582号


裁判要点

(二)关于过渡费问题。双方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于2013年,协议约定按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即过渡费,超过临时安置期36个月未能交房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即每月每平方米24元。双方对过渡费的约定合法有效,故对变更之前的过渡费,仍应按双方原来约定的标准发放。

郑州市政府28号文件2018年4月26日颁布并实施,该文件明确规定:“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费,不足1800元的,按照1800元发放。”该意见系结合当前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为满足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需要,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而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作出的调整。本案中,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至今已六年之久,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仍未解决,刘行中根据市场行情主张变更增加过渡费符合实际情况,能够成立。根据案涉28号文件,2018年4月26日起,郑州市对新拆迁项目已经按照新的过渡费标准进行发放,刘行中要求依据28号文件对双方约定的过渡费标准进行变更增加理由正当,原审予以支持正确。但原审仅对2018年5月至起诉之时即2019年1月期间的过渡费予以支持,对2019年1月之后的过渡费未予判决不妥,应予纠正。

刘行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43.83平方米,根据郑州市政府28号文件规定,按每平方米每月30元标准计算过渡费,自2018年5月起,二七区政府每月应向刘行中支付过渡费4314.9元(143.83×30),直至安置终结,每月已经支付过的过渡费,从中扣除。

(三)关于日3‰违约金问题。二七区政府未能履行约定的交付安置房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1、双方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二七区政府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各种补偿费的,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房屋征收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补偿安置协议中并未约定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二七区政府已按照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发放各种补偿费,不存在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补偿费的情形。2、不能及时交付安置房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过渡期间的租房损失。对于延期交房造成的其他损失,刘行中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当前租房市场情况,过渡费标准由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4元上浮到每平方米每月30元(不足1800元的,每月按1800元)后,已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因此,刘行中主张二七区政府按每日房屋征收补偿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依据不足,原审不予支持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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