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7-23
无效。
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常常使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格式条款相对方的权益,《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提示,格式条款经提示后订入合同。但是,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有效。《民法典》第497条第2款规定,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者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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