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7-25
一般由出卖人承担。
《民法典》第640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但需要注意,第638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另外,如果因买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试用期间商品损坏,则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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