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09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近年来,“一房二卖”的案例在我县高频出现,针对这样的社会现象,我院民事法官对此类型案例进行梳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山西省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至2013年初,山西省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房地产公司)向太谷某公司赊购价值300余万元的材料。2013年3月,甲以200余万元的价格代被告L房地产公司支付部分欠款,L房地产公司给甲出具了购房款收据,并将其开发的位于太谷县城繁华路段临街商铺交付给甲。2014年5月9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甲将该商铺出租收益。
2018年6月,乙到该商铺,声称该商铺为其所有,且其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网签,要求租户腾房。原来, 2014年9月9日,乙向L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转入200万元,但L房地产公司并未给乙出具购房收据。2015年12月,L房地产公司却与乙对该商铺进行了网签登记;2016年1月5日,L房地产公司又与乙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乙二人就该商铺的所有权产生争议,于是甲向太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乙和山西省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要求确认其对案涉商铺享有的唯一合法物权。
一审判决结果及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甲与乙分别与L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讼争房屋的权属问题。
甲与L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有效合同。甲以200余万元的价格代被告L房地产公司支付部分欠款,抵顶该商铺款,L房地产公司给甲出具了购房款收据、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而自愿签订的,L房地产公司已将该商铺交付给甲占有使用。
乙与被告L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属有效合同。2014年9月9日,乙曾给L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支付过200万元,2016年1月5日,L房地产公司与乙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也是有效合同。
关于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的网签备案手续的法律效力问题。该讼争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而乙与L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进行了网签,但网签并不是预告登记更不是所有权变更登记,它仅仅是一种防止一房二卖的行政手段,客观上起到的仅仅是一个备案的作用,不具有物权变更的法律效力。
甲对讼争房屋享有所有权,乙未取得该讼争房屋所有权,但其享有一般债权。L房地产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早于乙,且在甲付清房款后,L房地产公司已将该房屋交付甲占有、使用、收益,甲已先行占有该房屋,故甲对讼争房屋优先享有所有权。乙对讼争房屋未取得所有权,但其享有一般债权,被告乙可向L房地产公司另行主张权利,并有权要求L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确认甲与L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甲对该商铺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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