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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6-02

刘某进与刘某珠夫妻于1993年生育儿子刘某。2016年刘某与陈某结婚。刘某与陈某均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刘某进自2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累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给儿子刘某的银行账户,合计336431元,用于帮助刘某偿还购房按揭款、装修贷款等。刘某与陈某未偿还上述款项,亦未履行赡养义务。刘某进、刘某珠向法院主张要求儿子刘某与儿媳陈某共同偿还上述款项。刘某与陈某辩称,上述款项系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案涉款项的性质系借款还是赠与款。父母出资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为赠与,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为临时性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承担偿还责任。遂做出二被告偿还购房按揭款336431元的判决。

儿女成年成家之后,父母的付出和关心却往往还被视为理所当然。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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