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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29

质保金是质量保证金的简称,常见于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施工承包等法律关系当中。质保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扣减质保金?质保金应当怎么约定更为妥当?


【案例回顾】


2013年5月,清洁能源公司与福通节能公司签订高压变频装置买卖合同,福通节能公司购买清洁能源公司1套高压变频装置,单价40.5万元、1套调速系统软件V1.0(与变频装置系一体),单价40.5万元,合同价款81万元,其中余款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15天内支付。质保期为设备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或货到现场40个月(以先到为准)。


合同签订后,福通节能公司于2013年6月11日收取该设备,2013年8月13日验收设备;2013年7月5日至2014年1月16日向清洁能源公司付款74万元,余款7万元作为质保金。


清洁能源公司起诉福通节能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福通节能公司抗辩称设备多次出现故障,清洁能源公司不能及时到场维修。但法院最终判决因福通节能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提出的质量问题抗辩未获法院支持。


案例来源: 唐山市福通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电四维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7)京03民终7717号



【法院观点】


即只要在质保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的,即可先动用此质保金或以此质保金充抵,如果质保期届满,设备质量并未出现问题或并未维修,或者虽进行了维修,但费用仍有剩余的,那么购买方就有义务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给付相应款项,因为该款项本来是合同应付价款的一部分,根据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


福通节能公司虽提供录音证据、照片、历史故障表等证据证明上述意见,但其提供的证据中,录音证据清洁能源公司不认可,被录音人无法到庭,且录音证据形成时已经离职,同时其他形式的证据亦未有清洁能源公司事中及事后的确认或有充足的证明力,故其提供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清洁能源公司存在质量保证期内,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应扣除质保金的情形。



【律师观点】


1.质量保证金为金钱担保


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对“质量保证金”这个概念进行明确规定或定义,《担保法》根据担保的方式,将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显然质量保证金并不明显地属于以上分类的任何一种。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从质量保证金的实际用途和目的来看,其起到的是一种担保的作用。不同与法定担保,质量保证金是一种当事人意思自治下的一种金钱担保。


2.承担质量保证金责任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扣减质量保证金需满足以下条件:(1)买卖双方对质量保证金进行了约定;(2)在质量保证期间出现质量问题;(3)出卖人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从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



【律师建议】


1、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质量保证金未作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应当对质量保证金的适用条件作出明确约定,包括质量保证的期间,质量应当符合的标准,出现质量问题的修复等相关问题。同时,卖方还应注意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条件。


2、出现质量问题时,买方应当及时通知卖方履行其维修或保修义务,进行修理、更换等。若卖方不配合,应当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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