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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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此次仅讨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为律师归纳总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中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合同签订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否则,将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或无资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另,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局限于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都有可能因合作开发房地产而享有相应的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关于签订主体资格的审查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于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以及劳务分包等。
2、个人是不能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个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民法总则》、《建筑法》等的规定,因个人不是建筑市场经营主体,更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即不具备实施建筑施工的民事行为能力。
3、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合同效力补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约定哪些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工程建设工期长、内容复杂、地理环境等不可预见性等特点,合同内容应注意明确以下几点:
1、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等等。
2、注意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的约定。承发包双方可以约定开工的具体日期,也可以约定以具体事件的成就或具体条件的具备作为开工日期。但无论是绝对开工日期还是相对开工日期的约定对于合同工期的计算都具有实际的意义。建议承包人将开工日期约定为相对开工日期。
3、注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设置的约定。对于工期顺延、工程质量、中间交工验收等重大事项的签证,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是否有权签证,需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等进行明确约定。
4、注意关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5、注意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造价是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等将工程项目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有关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与确定形式一定要在合同中清楚明确。
6、注意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如无特殊情况,关于竣工结算不要约定为以审计部门审计价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7、注意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
8、注意对于工程质量的约定。
9、注意明确约定争议解决途径。
1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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