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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9-04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以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该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此外,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相应的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另外,该规定的五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引起中断。

      首先,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通过诉讼形成生效判决,债权人系适格主体。其次,债务人与配偶自愿协议离婚并处理相应财产,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债务人与配偶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一是将财产价值较大的上海的房产归被告配偶所有;二是将早于离婚前已经转让的两处房产列入共同财产并约定归债务人所有;三是债务人放弃房产的份额,将自己的份额赠与两个子女所有。以上约定将绝大部分财产无偿转让给配偶所有,债务人与配偶的行为显属恶意串通,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意图造成被告债务人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不仅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作为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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