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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成员因购买村集体土地上住房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

非本村成员因购买村集体土地上住房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

裁判要点:《安置补偿协议》所涉及的房屋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人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而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的非本人宅基地上建设的用于出售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此类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内容和安置补偿程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也未规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必须以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 发布日期:08-26
用地范围登记错误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的登记机构应在债权人无法实现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用地范围登记错误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的登记机构应在债权人无法实现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依法登记的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案涉《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权属范围疑似与另外出让土地出现重合,致使抵押权无法实现,在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会直接造成抵押权人债权损失,登记机构对抵押权人在执行终结后无法实现的债权损失范围内予以赔偿。案例索引《广州市谷强服饰发展 发布日期:08-26
被执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财产调查

被执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财产调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力度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179号各市中级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法院:长期以来,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仅仅满足于线上下查询财产查询,一般很少线下对其财产进行调查,导致其名下财产不见底,进而执行效果一般,也不利于“执转破”案件移送,且终本结 发布日期:08-25
离婚取得配偶方名下房产,未积极过户不得对抗配偶方金钱债权人执行

离婚取得配偶方名下房产,未积极过户不得对抗配偶方金钱债权人执行

裁判宗旨 被执行人与配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案涉房屋归配偶所有,但配偶方在有条件起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多年内始终未主张办理,怠于行使因《离婚协议书》取得的请求权,该配偶方不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益。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申3379号基本案情 发布日期:08-25
未保存邮寄原始单据及签收材料的,不应认定为有效送达

未保存邮寄原始单据及签收材料的,不应认定为有效送达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终137号本院认为,泰邦控股公司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对其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二审中,泰邦控股公司到庭后提出一审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裁判文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虽然泰邦控股公司没有提起上诉,但其作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二审提出的一审程序违法问 发布日期:08-24
最高院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司法观点

最高院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司法观点

1.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 发布日期:08-24
最高法新规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合法的证据形式

最高法新规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合法的证据形式

法〔2020〕20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 发布日期:08-17
买卖无证房产有风险,拆迁安置房归谁

买卖无证房产有风险,拆迁安置房归谁

案件索引:(2020)鲁行终327号裁判要点: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无证房产,此类房产不能按照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物权的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登记。此类无证房产即使在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流转,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也仅是取得对该无证房产的占有和使用。在征收时,一般情况下征收主体根据先前确定的征收 发布日期:08-14
认定工伤时职工无需确认与被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认定工伤时职工无需确认与被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司法解释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拟制的劳动关系,在认定工伤时无需再另行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索引:(2018) 发布日期:08-14
员工申请辞职后继续工作,劳动关系解除了吗

员工申请辞职后继续工作,劳动关系解除了吗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15日,被告宾某在网上看到原告公司发布招聘广告后到原告公司应聘司机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了试用期工资及试用期间为一个月。同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申请,但原告并未向被告表示同意且通知被告办理相关的辞职手续。11月6日上午,原告公司的业务负责人饶某在公司工作 发布日期: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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