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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抵押房屋时抵押人拒不迁离的违约责任认定

处置抵押房屋时抵押人拒不迁离的违约责任认定

处置抵押房屋时抵押人拒不迁离的违约责任认定——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费某、王某抵押合同纠纷案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抵押人应及时迁离,否则需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扩大了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属于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 发布日期:06-20
夫妻婚内房产约定 不违反法律应当有效

夫妻婚内房产约定 不违反法律应当有效

夫妻婚内房产约定 不违反法律应当有效2022-06-15 10:51:13   中国法院网讯(顾晏)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及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款,进行了约定,并签订了协议,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据此确定财产归属和相应的给付义务?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许某与被告郭某因家 发布日期:06-17
物业禁止未购买、租赁车位的业主在小区内停车, 是否合法

物业禁止未购买、租赁车位的业主在小区内停车, 是否合法

简要案情近日,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林某某作为小区业主,因物业禁止其车辆长时间停放于小区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原来,林某某在购房时未购买车位,入住后也未租赁车位,其车辆长时间停放于小区内势必会影响其他业主的通行。小区内公共道路被挤占,物业便禁止未交费的业主长时间停放车辆。争议焦点 发布日期:11-13
不能及时交付安置房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过渡期间租房损失

不能及时交付安置房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过渡期间租房损失

案件索引:(2019)最高法行申12582号裁判要点(二)关于过渡费问题。双方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于2013年,协议约定按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即过渡费,超过临时安置期36个月未能交房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即每月每平方米24元。双方对过渡费的约定合法有效,故对变更之前的过渡费,仍应 发布日期:11-06
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以动产抵债能排除其他权利人的执行吗?

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以动产抵债能排除其他权利人的执行吗?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3126号最高院认为:在华盛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鸡商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中,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裁定查封案涉设备。八五一〇农场提出的执行异议并非对执行行为,而是基于对案涉设备的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华盛公司以查封行 发布日期:11-05
房屋租金的质押权人是否可以对抗房屋抵押权人对房屋的执行

房屋租金的质押权人是否可以对抗房屋抵押权人对房屋的执行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2992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为保护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现行法律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案外人、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请求人民法院排除或者继续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由此,是否存在足以排除或者继续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的事由,则是人民法院判断 发布日期:10-30
已退场的施工方就其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需要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之后才能主张吗

已退场的施工方就其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需要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之后才能主张吗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2100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第一,2015年8月8日,日月轩房地产公司与郝海刚达成《调解协议书》,约定“一、于2012年年底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来核定总工程含税造价:贰亿零陆百万元整(2.06亿)。二、凡属郝海刚完成的工程,已全部计入总工程款贰亿零陆百万元整(2.06亿)内,在其完成工程范围内的 发布日期:10-29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中的“占用范围”如何理解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中的“占用范围”如何理解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2308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汇通公司关于杨正泰对案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享有抵押权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 发布日期:10-28
关于规范完善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税费征缴建议的答复

关于规范完善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税费征缴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 2020年10月19日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完善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税费征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的建 发布日期:10-27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是发包人应当给付之日还是实际竣工之日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是发包人应当给付之日还是实际竣工之日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3302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对于该条规定的“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 发布日期: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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