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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权转让为名行债权清收之实的受让人并不享有实际债权

以债权转让为名行债权清收之实的受让人并不享有实际债权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751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华尔公司受让取得对化建公司的案涉债权后,于2009年9月21日与嘉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嘉泰公司。但是,同日华尔公司与嘉泰公司又签订《债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由嘉泰公司清收华尔公司对化建公司的案涉债权,清回金额不足20万元,华尔公 发布日期:09-22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来说,无规划手续并不必然意味着无正当权益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来说,无规划手续并不必然意味着无正当权益

案件索引:(2020)豫行终423号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三门峡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其内容有两项,张世宽对其中第一项即确认违法并无异议,其起诉仅针对第二项,即驳回其赔偿请求的复议事项,故本院也只对该复议决定的第二项部分进行审查。对于复议决定驳回赔偿请求的问题,三门峡市政府的理由是未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 发布日期:09-21
公职人员过失犯罪符合这些情形可不予开除

公职人员过失犯罪符合这些情形可不予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该条因涉及相关公职人员的“饭碗”备受关注。如何理解“案件情况特殊”以及“报请上一 发布日期:09-18
以房抵债调解书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其他债权人仍可采取保全措施

以房抵债调解书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其他债权人仍可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有关部门就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我室经研究认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 发布日期:09-17
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到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是否适用该条规定,实践中有不同观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7辑民事审判信箱对此作出了回复,具体内容推送如下: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 发布日期:09-16
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买房人权利与银行抵押权冲突时,优先保护买房人的权利

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买房人权利与银行抵押权冲突时,优先保护买房人的权利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1498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建银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核心问题在于提出执行异议的购房人对于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首先,本案中王得鑫作为购房消费者,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 发布日期:09-15
对于房屋被查封后才抵押的债权,原查封权利人是否有权对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对于房屋被查封后才抵押的债权,原查封权利人是否有权对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终1892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 发布日期:09-14
南县特大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南县特大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9月9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对吴某、王某、曹某明等9名被告人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孟某、左某明、孟某喜3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社会影响较大,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群众,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吴某为获取非 发布日期:09-11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被法院裁定“终本”又无正常经营的,可认定系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从而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被法院裁定“终本”又无正常经营的,可认定系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从而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件索引:(2020)京民终10号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 发布日期:09-10
取土出售应定性盗窃还是非法采矿

取土出售应定性盗窃还是非法采矿

基本案情:2019年7月,曾某、陈某商议租用原属于林某但已被政府征用的农用地11亩,用于非法采土。林某同意后,收取曾某、陈某租金2万元。当年7月至9月,曾某等人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人在该地块上挖坑取土,陈某负责现场管理、联系出售,获利24万元。经鉴定,涉案地块面积约5.16亩(规划原是基本农田以外的耕 发布日期: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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