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资讯

关注汇都新闻,了解日常生活法律小常识
过户登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过户登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再115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过户登记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今泰公司主张其已经履行《资产转让合同书》约定的义务,偿还了威力集团欠中信嘉华银行的款项,且已经合法占有使用了涉案资产十五年,其请求将涉案资产过户至其名下的主张,是为了使其对涉案资产的物 发布日期:10-13
预查封的效力是否及于限制当事人行使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预查封的效力是否及于限制当事人行使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2441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该通知第十六条 发布日期:10-12
在破产程序中,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是否具有优先效力

在破产程序中,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是否具有优先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第三人”主要是指买受人理解本条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第三人”的范围。一般认为,此处的“第三人”主要是指抵押物的买受人。实践中,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可能又将抵押 发布日期:10-10
破产法院驳回债权人自行提起的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是否还可再次移送破产

破产法院驳回债权人自行提起的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是否还可再次移送破产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执监59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申诉人胡晓彪主张,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是执行转破产和自行申请破产渠道畅通,但本案中,在其向荆州中院、湖北高院自行申请天鹰公司破产被裁定驳回后,其又向荆州中院执行机构寄送了同意对天鹰公司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申请书,但荆州中院执 发布日期:10-09
公司与股东个人账户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股东对此无合理解释的,可认定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与股东个人账户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股东对此无合理解释的,可认定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1106号本院经审查认为,伟祺园林公司、王红军、张强、张坤、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关于逾期返还保证金的利息起算点问题。根据案涉《合作协议书》第十三条的约定,保证金应于工程验收后3日内通过共管账户返还给乙方。原审已查明,案涉工程于2016年7月16日 发布日期:09-30
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由开发商来偿还购房人银行贷款

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由开发商来偿还购房人银行贷款

案件索引:(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5号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及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作为按揭银行的**支行在本案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以及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果的处理。首先,关于**支行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本院认为,当事人系作为被告抑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 发布日期:09-29
关于以房地产等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的认定

关于以房地产等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的认定

来源:《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第1624页-1625页我们认为,对此类合同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仍应从《民法典》第735 条和第737 条的规定和个案情况来认定。具体如下:第一,对租赁物包括企业厂房、设备在内的融资租赁合同,我们倾向于认定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理由是,此类租赁物符合银监会及商务部有关租赁物 发布日期:09-27
不支持有家庭暴力一方抚养子女

不支持有家庭暴力一方抚养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就与父母中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征询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同时,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量。【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辑 最 发布日期:09-25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限何时起算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限何时起算

2000年,刘某入职维德公司,双方于2005年签订两年期的劳动雇佣合同。2013年11月,刘某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2月,维德公司被西航动力公司(后改名为中航动力公司)吸收合并,维德公司以此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上签字。然后维德公司安排刘某在2015年2月,与中航动力公司签订 发布日期:09-24
应得到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不应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

应得到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不应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

案件索引:(2018)最高法行再36号本院认为:本案系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案涉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关于案涉房屋损失赔偿标准问题。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 发布日期:09-23

阅读排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共享用工中,劳动者发生工伤谁担责?
未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能主张逾期利息吗?
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